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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关区林业局2026年1月行政处罚统计表

序号 被处罚人(单位) 违法内容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时间 备注
1 贵州某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1月9日,贵州某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杨某主动向区林业局反映其公司在承建七星关水箐风电场项目中塔基基座占用了林地,我局立即调查核实,经查,贵州某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除了塔基基座已硬化部分,该公司正在积极恢复其余被破坏林地植被。经七星关区林业局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占用林地面积79平方米0.12亩;地类有乔木林地和灌木林地,其中,占用乔木林地面积38平方米,其中防护林面积33.5平方米,商品林面积4.5平方米;占用灌木林地面积41平方米,地类是防护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贵州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第6项(《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 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黔林法函[2023] 54号),参照《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1.责令贵州某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前恢复79平方米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罚款人民币1021元。 2026年1月19日
2 路某 2025年11月13日、14日,路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分别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大河乡柯乐村营脚组安家麻窝处(狩猎点1)、毕节市七星关区杨家湾镇塘边村六组高原岩洞处(狩猎点2)使用无人机挂载坠箭的方式猎捕野猪,未猎获,无人机挂载坠箭狩猎为禁止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其中狩猎点1处为禁猎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第18项(《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裁量权 基准的通知》黔林法函[2023] 54号)的规定 1.没收猎捕工具213个(主动上交,组装好的坠箭23支、尾翼43支、挂钩45个、牙签管36支、箭头29个、箭坠坨37个);2.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26年1月14日
3 罗某志 2025年6月,罗某志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何官屯镇利民村廖家坟(刘家寨)处林地内葬坟、扩宽道路,经七星关区林业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毁坏林地面积746平方米(1.12亩),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森林类别均为一般公益林,事权等级均为地方公益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贵州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贵州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第4项(《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黔 林法函[2023] 54号),参照贵州省土地复垦费标准及《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1。责令罗某志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罗某志于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746平方米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罚款8206元人民币。 2026年1月23日
4 毕节市七星关区某环锁厂 2025年,毕节市七星关区某环锁厂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七星关区放珠镇永安村十组赶马大地使用林 地,经七星关区林业局现场调查,使用林地面积共2741平方米  (4.11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事权等级是一般公益林。其中:毁坏林地面积851平方米 (1.28亩),但未破坏林业生产条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890平方米(2.83亩),地块已硬化。鉴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某环锁厂某华主动向我单位反映并配合调查,故对毕节市七星关区某环锁厂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参照贵州省土地复垦费标准及《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1.责令毕节市七星关区某环锁厂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毕节市七星关区某环锁厂于2026年7月30日前恢复851平方米(1.28亩)林地植被;3.罚款8510元人民币。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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