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单位) | 违法内容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备注 |
1 | 赵某 | 2021年12月10日,赵某在七星关区水箐镇水箐村毁坏林木,经七星关区林业局执法人员现场检尺,赵某毁坏的林木蓄积为2.9842方米,树种为华山松;经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赵某毁坏的林木价值1492.1元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1、限赵某于2022年12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树木28株;2、罚款人民币2984.2元。 | 2022年6月2日 | |
2 | 赵某 | 2021年10月5日,赵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七星关区水箐镇水箐村砍伐林地上的林木,经七星关区林业局执法人员现场检尺,赵某砍伐的林木蓄积为0.9582立方米,树种为华山松;经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赵某砍伐的林木价值479.1元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1、限赵某于2022年12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树木12株;2、罚款人民币1437.3元。 | 2022年6月17日 |